问答两则:大麻合法化、濠梁之辩
今天收录对以下两道题的回答:
1. 如何看待乌拉圭成为世界首个彻底将大麻合法化的国家?
2. 怎样理解「子非鱼,安知鱼之乐」?
上期问答结集见:《问答四则:父亲放弃治疗求死、神学、天赋人权、巴铁骗局》
之前更多问答见:《本公众号2017年2月至7月目录》
如何看待乌拉圭成为世界上首个彻底将大麻合法化的国家?
二十世纪后半叶以来,科学界对大麻药理与毒理性质的研究逐渐深入,以往笼罩在大麻上的洪水猛兽式想象也随之消退。目前研究者较有共识的是:大麻在成瘾性方面显著低于烟草和酒精,在身体伤害性方面也并未表现出与烟草与酒精类似的症状(比如烟草对呼吸系统的伤害、酒精对心脏和肝脏的伤害);另外,虽然吸食大麻后短时间内会产生致幻效应,但相比于饮用酒精后短时间内认知水平下降、暴力冲动上升等效应,大麻造成的社会风险并不高于酒精。
另一方面,目前对于长期吸食大麻的健康效应、以及大麻对青少年大脑发育的长期影响,研究尚不充分;比如近年开始有研究注意到,长期吸食大麻(而非偶尔使用)会永久损伤大脑内部的白质组织,增加精神分裂的风险。当然,长期使用烟草和酒精同样会造成其它不可逆的身心损害,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需要一刀切地禁止烟草和酒精,而是应当根据年龄、剂量、场合等条件做出恰当的监管和调控;大麻与此同理。
从历史上看,一刀切的禁烟令与禁酒令效果往往适得其反,比如美国二十世纪初修宪禁酒,结果导致私酒贩子横行,依托于非法酒精生意的黑社会崛起,以及黑白两道的政治勾结。类似地,在不同程度实现大麻合法化的国家(比如开放大麻定点交易的荷兰、吸食大麻除罪化的葡萄牙等等),青少年使用大麻的比例均有不同程度降低,并且均低于大麻非法的美国。
此外,过去一度流行的「入门毒品(gateway drug)」假说,同样因为未能考虑到上述政策效应,而遭到越来越多人的质疑。根据入门毒品假说,大麻本身虽然对健康没什么直接伤害,但它是一种「入门毒品」,吸食大麻的人更容易对其它「硬核毒品」(比如海洛因)产生兴趣,进而一步步走上不归路。但是质疑者提出:大麻之所以会成为「入门毒品」,并非其本身毒理性质使然,而是因为过去一刀切禁止大麻的政策,使得大麻交易只能转入底下、被有黑社会背景的「硬核毒品」贩子把控,而他们当然会不遗余力地诱导大麻使用者尝试利润丰厚得多的「硬核毒品」。一旦大麻合法化(并在此基础上加以适当监管)之后,大麻的「入门毒品」效应自然也便不复存在了。
乌拉圭对大麻的合法化,背景是过去几十年间世界各国的大麻合法化运动;而过去几十年间世界各国的大麻合法化运动,背景又是上述对大麻研究的不断深入。实际上,大麻虽然在许多社会中有着千百年的应用史,但其入罪的时间相当晚近,很大程度上是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反鸦片运动的波及所至。
美国的马萨诸塞州是世界上最早禁止非处方大麻销售的地方(1911年),加利福尼亚、缅因等州则最早全面禁止大麻(1913年)。三十年代罗斯福新政,在废除禁酒令的同时通过了《1937年大麻税法》,于全联邦范围内禁止大麻,1970年的《管制物品法》又进一步强化了大麻禁令。讽刺的是,此时大麻除罪化运动已然兴起;仅仅三年后,俄勒冈州就将立法对大麻除罪。
在国际层面上,1912年《国际鸦片公约》虽然并未提及大麻,但在其立法精神影响下,许多国家都将大麻列入违禁品范围。而各国这些措施又加重了对大麻的污名化,反过来导致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Single Convention on Narcotic Drugs)拓宽毒品范围,将大麻列为和海洛因等并列、需要最严格管控的「第四类毒品」。
时过境迁,科学界对大麻的毒理药理认识早已发生巨大变化,但国际公约与国内立法的修订往往滞后于科学认识的转变,同时其滞后又压制了科学认识转变对大众观念的影响。这也是目前大麻合法化运动仍旧面临广泛争议与重重阻挠的重要原因之一。
怎样理解「子非鱼,安知鱼之乐」?
庄子与惠子游于濠梁之上。
(Z1) 庄子曰:「鯈鱼出游从容,是鱼乐也。」
(H1) 惠子曰:「子非鱼,安知鱼之乐?」
(Z2) 庄子曰:「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
(H2) 惠子曰:「我非子,固不知子矣,子固非鱼也,子不知鱼之乐,全矣。」
(Z3) 庄子曰:「请循其本。子曰『汝安知鱼乐』云者,既已知吾知之而问我,我知之濠上也。」
两人都在诡辩,而且是水平很低的诡辩,浪费了深入探讨重要哲学议题的机会。
在(H1)中,惠子向庄子提出了一个认识论问题:一个个体(庄子)如何可能「知道」另一个个体(鱼)的真实感受(快乐)?换句话说,当前者断言自己「知道」后者的感受时,这类断言如何可能得到辩护?或者说,对「其它个体所具有的感受」的知识,究竟如何能够获得奠基?
——当然,在提出这个问题时,惠子也一并挑战了庄子在(Z1)中所给出的辩护的有效性:仅从「鯈鱼出游从容」这个观察,并不足以推出(或者说得知)「鱼乐」。
此时如果要进行有哲学意义的讨论,则该对证据的类型及有效性做进一步分辨;但庄子并未如此,而是利用(Z2)回应(H1),旨在将同一个难题抛回给惠子。然而(Z2)与(H1)在两个方面并不同构。
首先,(Z2)利用和压缩了(H1)中「鱼」一词的歧义。(H1)并未指明其中的「鱼」究竟是指鱼这一整类生物,还是指庄子在(Z1)中具体指涉的鯈鱼个体。
若是前者,则(H1)相当于问:(A) 一类个体(作为人类一员的庄子)如何可能知道另一类个体(任何鱼类个体)的真实感受?
反之,若是后者,则(H1)相当于问:(B) 一个个体(庄子)如何可能知道其它任何一个个体(鯈鱼、惠子等等)的真实感受?
显然,(A)远不如(B)那么极端,至少默认了同类之间互相知道对方感受的可能性与合理性(至于如何区分同类异类,则可以进一步讨论)。但当庄子在(Z2)中问出「子非我」时,其实预设了(H1)应当理解为(B)而非(A)。
其次,无论理解为(A)还是理解为(B),(H1)都只关乎对其它个体所具有的感受的知识,而(Z2)则关乎对其它个体所具有的知识的知识,二者的证据类型并不完全相同。
举个例子:我只要掌握基本的数学知识,就能知道任何人都不「知道」0=1。因为0=1是一个错误的命题,而「知道」是个叙实性动词,没有人能够「知道」一个错误的命题;我们只可能「知道」0≠1,不可能「知道」0=1。
类似地,惠子完全有可能根据某类证据φ而「知道」庄子不知道鱼的感受,同时这类证据φ却完全不适用于为「庄子知道鱼的感受」辩护。
但惠子并没有注意到庄子在(Z2)中设下的这两个圈套(忽视同类个体与异类个体的潜在差异、将对其它个体所具感受的知识偷换为对其它个体所具知识的知识),而是试图以诡辩回应诡辩,结果(特别是由于后一个圈套)使得(H2)陷入逻辑悖论:如果后半句的「子不知鱼之乐」成立,则前半句的「我非子,固不知子矣」便不再成立;因为当惠子说出「子不知鱼之乐」时,实际上已经通过言说这个行动本身,宣示了自己对「子不知鱼之乐」这一点的知识。——要想避免这个逻辑悖论,唯有认识到前面所说这一点:对知识的知识与对感受的知识,其证据类型并不相同。
可是庄子同样没有意识到惠子已经在(H2)中陷入了逻辑悖论;相反,庄子大概觉得自己沿着前一条路已经辩输了,干脆另辟蹊径,抓住「安知」(「怎么知道」)这个词耍起赖皮。
惠子在(H1)中是以反问的方式使用「安知」(「切,你怎么知道?你凭什么说你知道?给出证据来啊!」),追究的是庄子断言自己「知道」时,这种断言在辩护层面的合理性,以及相关知识如何有可能得到奠基。
到了(Z3),庄子却把「安知」从反问用法强扭为疑问用法(「哇,你太厉害了!你是怎么知道的呀?能教教我吗?#星星眼」),由此推出「惠子提问『安知』」这个行为本身便预设了庄子「已知」(所以才会「既已知吾知之而问我」),借此逃避了惠子对知识奠基的追问。